美笑医院 · 诊疗专栏

国内用与出口用 — 同样模样的许可编号,不同的资格

在前面两篇里我们写过“确认许可编号就可以”。 这一篇是要告诉您那个习惯的局限只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也会拿到食药处的品目许可编号。 那是像“제허26-657호”这样、与国内用格式完全相同的编号。 可是那个产品不能用于国内患者。 把两者分开的,只有查询页面上“수출용에한함(仅限出口用)”这一栏,而那一栏谁都可以看。

诊疗专栏 阅读约需 13 分钟 2026年9月 大邱美笑医院 · 院长 李治学

先说结论

出口用医疗器械也会拿到正式的品目许可编号。我们实际查了一下,国内用产品与出口专用产品挂着的是“제허26-667호”与“제허26-657호”这样格式完全相同的编号。分开它们的,是食药处查询页面里侧的“수출용에한함(仅限出口用)”这一栏。而且这个问题并不小 — 以“조직수복용생체재료(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检索到的 1,010 件当中,有 745 件(73.8%)是出口专用(2026 年 9 月 4 日查询)。《医疗器械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未获许可的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 出租 · 授予或使用”,例外只有展示目的。因为主语是“任何人”,所以用于治疗的医疗机构也在其列。患者能做的事很简单 — 问一下产品许可编号,在食药处网站上查询那个编号,确认“仅限出口用”是“아니오(否)”。不过查不到并不等于就是违法 — 用品牌名通常是检索不出来的。

出口用也会拿到许可编号 — 我们实际查了一下

我们把以同一品目名(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4 级)获批的两个产品并排放一下。这是 2026 年 9 月 4 日在食药处医疗器械安心书房(의료기기안심책방)直接查询的结果。

同样格式的许可编号,不同的资格
项目제허26-667호제허26-657호
品目名 · 等级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 · 4 级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 · 4 级
品目状态正常正常
标准码(UDI)1 件0 件
仅限出口用

只看编号是看不出来的。两个都是“제허26-6xx호”,两个的品目状态也都是“正常”。前面两篇里我们写过“要确认许可编号”,但仅凭有编号这一件事,是无法知道它是不是可以在国内使用的产品的。还要多看一栏。

作为附带的线索,有没有挂标准码(UDI)也分开了。因为标准码适用于在国内流通 · 销售的医疗器械,而出口用只要遵从出口对象国的标准就可以。不过我们确认到的只有两件,所以请只当作辅助线索来用。

为什么出口专用会这么多

同一天,我们把以“조직수복용생체재료”检索到的全部品目数了一遍。

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品目现状 (2026-09-04 查询)
全部1,010 件
仅限出口用 = 是745 件 (73.8%)
仅限出口用 = 否265 件 (26.2%)

四个里面有三个是出口专用。这看来不是谁做错了才出现的数字,而是制度设计的结果。只以出口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可以省略一部分提交材料,并要在申请书的备注栏标注“수출용에 한함(仅限出口用)”。国内销售用的 4 级许可需要临床资料,而出口用的这个负担要低得多。从制造商的角度看,进入成本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反过来说就是这样。出口用产品是没有以国内销售用接受过审查的产品。被省略掉的材料,正是确认安全性 · 性能的那些资料。我们在前一篇里写过“许可不是效果的保证”,而出口用连那个许可的门槛本身都不一样。

读这个数字时有一点 — 这是品目数,不是实际的流通量。并不表示 745 件全都在市场上流转。不过,在国内许可名册上登记着这么多出口专用品目这一事实本身,就使患者有确认的必要。

能不能用于国内患者 — 条文

《医疗器械法》第 26 条(一般行为的禁止)第 1 款的句子是这样的。

“任何人 … 不得对未取得许可或认证、未进行申报的医疗器械进行修理 · 销售 · 出租 · 授予或使用,也不得以销售 · 出租 · 授予或使用为目的而制造 · 进口 · 修理 · 储存或陈列。”

这里有两点要看。第一,主语是“任何人”。不只是制造商或销售商,使用的人也包括在内。第二,但书的例外只有“在博览会 · 展览会 · 展示会等场合展示的目的”,并没有与出口有关的例外。

以“仅限出口用”获批的产品,是没有以国内销售用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所以在国内使用它,就相当于上述条款所说的“使用未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食药处也在问答集里回答说“出口用医疗器械是不作国内销售、只以出口为目的取得许可的产品,因此若希望在国内流通,须另行取得许可 · 认证”,并且认为在国内展示会上展示 · 宣传也属于“国内流通”

罚则
违反第 26 条第 1 款《医疗器械法》第 51 条第 1 款第 2 项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依同条第 2 款,可以并处徒刑与罚金)

网上的资料里,把罚金上限写成2,000 万韩元的现在还在流传。那是旧条文。我们确认到的现行条文是 5,000 万韩元。不过法令是会修订的,所以这一段是以 2026 年 9 月 4 日为准,如果您要引用,请到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再确认一次现行条文。

请区分三种情况 — 未获许可 · 出口用 · 撤销

虽然“不能用于国内患者”这个结论是一样的,但在查询页面上看到的样子完全不同。

查询时会看到什么
状态查询结果看哪里就行
未获许可名册上根本没有 — 0 件编号本身不存在,或者查不到
出口专用正常登记 · 有许可编号 · 品目状态“正常”“수출용에한함” = 예(是)
撤销 · 撤回 · 到期名册上有,但状态不是正常“품목상태(品目状态)”
可在国内使用正常登记 · 状态正常수출용에한함 = 아니오(否)

最容易搞混的是中间那一行。出口专用的产品看起来毫无问题 — 有正式编号,品目状态也是“正常”。要打开详细信息多看一栏,它才会显出来。

自己查询的方法

在食药处的医疗器械安心书房(emedi.mfds.go.kr)上谁都可以做。连注册会员都不需要。

查询步骤
1向医院询问产品品目许可编号 (제허 · 수허 · 제인 · 수인 · 제신 · 수신 + 编号)
2医疗器械安心书房 → 품목 및 업체검색(品目及企业检索)
3품목허가번호(品目许可编号)栏里不带空格输入 — 例如“제허26-657호”
4点击结果行,打开详细信息
5제품정보(产品信息)表里看三样 — 품목상태(是不是正常) · 수출용에한함(是不是“아니오”) · 企业名 · 制造国家(与听到的是否一致)

如果没拿到许可编号,也可以用型号名去找,或者拍下产品盒上的条形码来查询,这些功能都有。打开检索页面的[조회조건 확장(查询条件扩展)],还可以把“수출용에한함”本身作为筛选条件(不过要与检索词一起用)。

“查不到”并不等于违法

这是我们自己撞到的坑。用品牌名通常是检索不出来的。我们把广为人知的填充剂品牌名放进名称栏,也放进扩展条件的产品名栏,结果都是0 件。原因是详细信息里的“제품명(产品名)”字段为空的品目很多 — 前面看到的那个国内用产品,产品名也是空白的。所以用品牌名查不到是很常见的事,它本身什么也证明不了。请务必用许可编号来查询。

查询还有另一个局限。查询能知道的,只到“那个许可编号的产品能不能在国内使用”为止。眼前这支注射器里装的到底是不是那个产品,靠查询是无法知道的。虽然也有看韩文标示事项的办法,但如果医院拆开原包装再用,患者就没有机会看到。这是这个方法根本上的局限,所以我们不会写“确认了就安心”。

在包装上能看出的差别

国内流通用的产品,依《医疗器械法》第 20 条,有一些必须写在容器或外包装上的东西。

国内用必须有的 / 出口用可以没有的
项目国内用出口用
韩文标示原则上用韩文可以用出口对象国的语言
许可 · 认证 · 申报编号必须遵从对象国标准即可
制造商 · 进口商,进口品还要有制造原产必须对象国标准
制造批号 · 制造年月(有使用期限的写使用期限)必须对象国标准
标准码(UDI)必须对象国标准

所以,如果根本没有韩文标示事项,或者没有制造原产 · 韩文许可编号 · 韩文使用期限、只印着外文,那有可能不是按国内流通用做了标示的产品。不过这只是线索,不是证据 — 医院拆开盒子来用就看不到了,要确认的话最终还是要回到许可编号查询上来。

平行进口 · 海外直购

这也是从同一条条文出来的。无论是医院还是个人,从海外直接买来的医疗器械都不能在国内使用。因为进口规定要由取得进口业许可的人来做,而不是这样进来的产品就成了“未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即使是买来自己用的,也一样,这是食药处的解释。

在展示会上看中了设备就地买回来也不行。如前面所看到的,第 26 条第 1 款的例外只有“展示的目的”,而不是销售或购买。

食药处表示,2025 年 3 月将与消费者团体 · 协会一起建立医疗器械海外直购非法流通常态监测体系。被提到的查处品目有激光脱毛器 · 血压计 · 拔罐器 · 防打鼾器 · 防磨牙器 · 雾化器等。

实际上有被查处的案例吗 — 确认到的与没能确认到的

我们诚实地写。“国内医院 · 诊所把仅以出口用获批的医疗器械用在患者身上”这一类型的查处 · 处分公开案例,我们没有找到。

这不是说“没有这种事”。看起来是有结构上的原因 — 食药处的医疗器械行政处分公告,对象是制造商 · 进口商 · 销售商,而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法上是“使用者”,不属于那个处分对象。对医疗机构一侧的制裁走的是刑事处罚途径,而这并不会汇总进公开数据库。所以公开资料无法确认才是准确的表述。

确认到的判决性质稍有不同。在流通无许可进口的激光设备等的案件中,适用了第 26 条第 1 款,宣告了有期徒刑(缓刑)与追缴的案例是有的。另外,虽然是《药事法》 · 药品案件,但在 2024 年和 2025 年出现了“制造商从国内出口商处收取对价并转移所有权的,即便今后预定出口,也属于销售”这样的判断。因为不是医疗器械案件,所以不能照搬,不过“即使是为出口而做的,只要在国内易手就是国内销售”这个方向是可以参考的。

问一句并不是过分的要求

希望您不要把这篇文章读成“去怀疑医院”。《医疗器械法》第 20 条把在产品容器 · 外包装上写明许可编号的义务,加在制造 · 进口商身上。只要是正常流通的产品,医院就处在能够确认那个编号的位置上。

所以“请告诉我产品许可编号”不是过分的要求,而是极为正常的确认程序。4 级产品尤其如此。您问,我们就会告诉您。而且即使您不问,我们也打算在面诊时先说明。

这个系列前面的两篇也可以一起看 — 许可编号是什么意思里讲了品目许可编号与广告审议编号的区别,제허 · 수허 · 인증里讲了靠一行编号能确认的与不能确认的。

归纳 — 已确认的、未能确认的

本文中依据的等级
区分内容
已确认的出口用产品也会拿到正式的品目许可编号(제허26-657호实物查询) · 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1,010 件中 745 件(73.8%)是出口专用 · 《医疗器械法》第 26 条第 1 款的主语是“任何人”,例外只有展示目的 · 罚则是第 51 条第 1 款第 2 项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 医疗器械安心书房的详细信息中“수출용에한함”一栏是公开的 · 用品牌名通常查不到(产品名字段为空的品目很多)
未能确认的把出口用产品用在国内患者身上的医院 · 诊所的查处 · 处分公开案例 — 不是说没有,而是说公开资料无法确认 · 使用未获许可医疗器械是否会另有与医师执照有关的处分 · 同一品牌的国内用与出口用实际上规格不同的具体报告 — 我们只确认到制度上可能不同为止
要小心去读的所引判决中“即便预定出口,只要在国内易手就是销售”这一部分是《药事法》 · 药品案件,不是医疗器械案件 · 出口用依据告示的条号是以前一版原文和二次资料确认的,需要在现行版上重新确认 · 745 件是品目数,不是流通量 · 本文的法令内容以 2026 年 9 月 4 日为准

这篇文章想留下的一句话。有许可编号和可以在国内使用,是两回事。确认不是一行编号,而是编号 + 品目状态 + 仅限出口用这三栏。

常见问题

出口用医疗器械是没有取得许可的产品吗?

不是。出口用也会拿到食药处的品目许可编号。我们查过的出口专用产品带着“제허26-657호”这个编号,品目状态也是“正常”。它与国内用产品的编号格式完全相同。只是没有以国内销售用接受过审查而已,所以不能用于国内患者。

那它与国内用有什么不同?

提交的材料不同。只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可以省略一部分提交材料,并在申请书上标注“仅限出口用”。被省略掉的,正是确认安全性 · 性能的资料。标示事项也不同 — 国内用原则上要用韩文写明许可编号 · 制造原产 · 使用期限 · 标准码,而出口用遵从出口对象国的标准就可以。

医院使用出口用产品是违法的吗?

《医疗器械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对未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 出租 · 授予或使用”,例外只有展示目的。出口用不是以国内销售用取得许可的产品,因此属于这里所说的情形。因为主语是“任何人”,使用的医疗机构也在其列,罚则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

怎么确认我这次治疗用的产品是不是国内用的?

先向医院询问品目许可编号,然后在食药处医疗器械安心书房(emedi.mfds.go.kr)的“품목 및 업체검색”里不带空格输入那个编号来查询。点开结果打开详细信息,里面有“수출용에한함”这一栏。是“아니오(否)”才是可以在国内使用的产品。同时也请看품목상태是不是“正常”,以及企业名和制造国家与您听到的是否一致。

我用品牌名检索但查不到。是有问题吗?

光凭这一点什么问题也证明不了。我们自己确认过,把广为人知的填充剂品牌名放进名称栏,也放进产品名栏,结果都是0 件。原因是详细信息里的“제품명(产品名)”字段为空的品目很多 — 正常的国内用产品,产品名也是空白的。请务必用许可编号来查询。

请对方告诉我许可编号,会不会失礼?

完全不会。《医疗器械法》第 20 条把在产品容器或外包装上写明许可编号的义务加在制造 · 进口商身上。只要是正常流通的产品,医院就处在能够确认那个编号的位置上。“请告诉我产品许可编号”是极为正常的确认程序,尤其像填充剂这样被归为 4 级的产品更是如此。

出口专用的品目真的有那么多吗?

以 2026 年 9 月 4 日为准,以“조직수복용생체재료”检索到的 1,010 件中有 745 件(73.8%)是出口专用。四个里面有三个。不过这是在许可名册上登记的品目数,不是实际的流通量。并不表示 745 件全都在市场上流转。

从海外直接买回来的产品怎么样?

无论是医院还是个人都不能使用。因为进口规定要由取得进口业许可的人来做,而不是这样进来的产品就成了“未取得许可的医疗器械”。即使是买来自己用的,也一样,这是食药处的解释。在展示会上就地购买也不行 — 条文的例外只有“展示的目的”,而不是销售或购买。

查询出来是正常的话,就可以安心了吗?

这个方法到此为止就是它的极限。查询能知道的,只到“那个许可编号的产品能不能在国内使用”为止,而眼前这支注射器里装的到底是不是那个产品,靠查询是无法知道的。虽然有看韩文标示事项的办法,但医院拆开原包装再用的话就没有机会看到。所以我们不会写“确认了就安心”。

实际上有医院被查处吗?

我们没有找到那种类型的公开案例。这不是说“没有这种事” — 食药处的行政处分公告对象是制造 · 进口 · 销售商,而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法上是“使用者”,不属于那个处分对象,因此对医疗机构一侧的制裁走的是刑事处罚途径,不会汇总进公开数据库。公开资料无法确认才是准确的表述。

撰写的医疗机构

本文由大邱美笑医院院长李治学撰写 · 审阅。正文中引用的研究,我们把设计与规模、以及作者自己写明的局限一并写了出来,没能找到资料的项目,就写成没能找到。

美笑医院
院长李治学
地址韩国 大邱广域市 中区 东德路125 Bombom大厦4层 (庆北大医院站1号出口)
电话+82-53-428-2700
门诊时间工作日 11:00~19:00 (午休 13:00~14:00) / 周六 10:00~16:00 (不设午休) / 周日 · 节假日 休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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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实际查询结果 (2026 年 9 月 4 日,食药处医疗器械安心书房) — 제허26-667호(国内用,标准码 1 件,수출용에한함“아니오”)与제허26-657호(出口专用,标准码 0 件,수출용에한함“예”)。两者的品目名都是“조직 수복용 생체 재료(组织修复用生物材料)”4 级,品目状态都是“정상(正常)”。标准码的有无是在两件上观察到的,请只当作辅助线索使用。
  2. 品目数统计 (同一天查询) — 名称“조직수복용생체재료”全部 1,010 件,수출용에한함“예”745 件,“아니오”265 件。745 + 265 = 1,010,合计对得上。是品目数,不是流通量。
  3. 《医疗器械法》第 26 条(一般行为的禁止)第 1 款 — “任何人 … 不得对未取得许可或认证、未进行申报的医疗器械进行修理 · 销售 · 出租 · 授予或使用 …”。但书的例外只有“在博览会 · 展览会 · 展示会等场合展示的目的”,没有与出口有关的例外。
  4. 《医疗器械法》第 51 条第 1 款第 2 项 — 违反第 26 条第 1 款时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依同条第 2 款可以并处徒刑与罚金。网上流传的“2,000 万韩元”是旧条文。
  5. 《医疗器械法》第 20 条(容器等的记载事项) — 制造 · 进口商的商号与地址、进口品的制造原产、许可(认证 · 申报)编号与名称、制造批号与制造年月(有使用期限的写使用期限)、重量或包装单位、“医疗器械”标示、一次性使用标示、医疗器械标准码、附件说明书以网络提供的事实及其网址。第 23 条规定要用韩文准确记载
  6. 《医疗器械法施行规则》第 42 条第 2 项 — 作为出口用医疗器械、按出口对象国的标准记载了记载事项的情形,是第 20 条记载事项的例外。第 44 条第 1 款第 1 项甲目 — 出口用医疗器械以出口对象国语言记载的情形,是韩文记载原则的例外。
  7. 出口用制度的依据 — 《医疗器械法》本身没有关于“出口用医疗器械”的单独条文,而是由《医疗器械许可 · 申报 · 审查等相关规定》(食药处告示)规定提交材料的省略“수출용에 한함”备注栏标注现行告示编号我们确认到了,但条号是以前一版原文和二次资料确认的,需要在现行版上重新确认。
  8. 食药处的官方解释 — 常见问题集(医疗器械领域)。“出口用医疗器械是不作国内销售、只以出口为目的取得许可的产品,因此若希望在国内流通,须另行取得制造 · 进口许可 · 认证”。在国内展示会上的展示 · 宣传也“属于国内流通”。
  9. 标准码(UDI) — 标准码管理机构的说明:标准码适用于在国内流通或销售的医疗器械,出口用医疗器械遵从出口对象国所要求的标示记载规定即可。
  10. 判决 — 议政府地方法院 2019고단5958(2021 年 5 月 26 日宣告)。对无许可进口 · 不正当进口的案情适用了旧医疗器械法第 51 条第 1 款 · 第 26 条第 1 款等,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 · 缓刑 3 年 · 追缴 87,581,400 韩元这个案件不是“出口用转作国内用”,而是无许可进口的类型。
  11. 参考判决(其他法律) — 大田地方法院 2022구합106940(2024 年 6 月 12 日宣告)及大邱地方法院 2022구합24659。是《药事法》 · 药品案件,其中作出了“制造商从国内出口商处收取对价并转移所有权的,即便今后预定出口,也属于销售”的判断。因为不是医疗器械案件,不能照搬适用,我们只参考了方向。
  12. 海外直购 · 平行进口 — 食药处于 2025 年 3 月发布了与消费者团体 · 协会联合建立医疗器械海外直购非法流通常态监测体系。无论医院还是个人,未经正式进口途径的产品都不能在国内使用,即使是自用目的也一样,这是食药处的解释。
  13. 我们没能确认到的 — ①把出口用产品用在国内患者身上的医院 · 诊所的查处 · 处分公开案例(不是说没有,而是因为食药处的行政处分公告以制造 · 进口 · 销售商为对象,医疗机构是“使用者”不属于其对象,所以不会汇总进公开资料) ②使用未获许可医疗器械是否另有与医师执照有关的处分 ③同一品牌的国内用与出口用实际上规格不同的具体报告(我们只确认到制度上可能不同为止) ④食药处行政处分公告栏的全量检索。
  14. 本文的法令内容以 2026 年 9 月 4 日为准。法令与告示会修订,如果您要引用,请到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再确认一次现行条文。

本专栏的所有文章均为提供一般性信息,不能替代医学诊断或治疗。治疗效果与副作用会因个人的皮肤状态、年龄、基础疾病而有所不同,并不保证所有人都获得相同的结果。是否接受治疗,请务必通过与医疗人员的面对面诊疗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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